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的疑与惑

2017-07-16 08:43:30
[ BPO网导读 ]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给企业管理带来疑惑、给职工带来疑惑的同时,也给人力资源公司带来了疑惑。疑惑的产生有对法律的误解,有对法律与管理的混淆,也有人云亦云的跟风。我在5月4日“谈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点事”的发文中进行了较多的阐述,今天本文主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的角度谈谈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理解与疑惑。


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搜相关的判决,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作为理论研究可以探讨,但是,管理上做区分没有意义。没有意义的原因在于所有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排斥均在于“解除难”,这个问题我之前谈过属于误解,而对于人力资源公司来说,“解除难”属于“笑话”。
(一)用工单位因派遣工违纪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正常解除;
(二)用工单位因派遣工不胜任工作或患病医疗期满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正常解除;
(三)用工单位因派遣协议到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用工单位注销关闭等原因将派遣工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人力资源公司最大的顾虑或担忧。
但,恰恰这种情况下派遣公司解除派遣工劳动合同有“尚方宝剑”,即安排新的用工单位。法律规定,派遣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安排新的用工单位,新的用工单位比原用工单位的劳动标准高+派遣工拒绝的,派遣公司可以解除。换句话说,新的用工单位安排在什么地方、什么性质的企业、什么岗位的工作均不重要,只要比原单位劳动标准高,派遣工拒绝,就可以解除。
例如:把北京的派遣工安排到石家庄,把深圳的派遣工安排到乌鲁木齐等,原待遇月工资5000元,新待遇月工资5100元,派遣工拒绝的,派遣公司可以解除。
综上,对于人力资源公司,无论用工单位以什么理由将派遣工退回的,均有理由解除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在管理上思考派遣工是否应该签无固定期,真的没有意义。
二、外包员工是否有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上没争议+管理上更没意义
外包员工,无论以什么样的名目实现的外包经济协议,只要符合条件,外包员工都有权利向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人力资源公司必须签。拒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每月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争议。
外包员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管理上更没意义的原因是:外包员工不存在退回的问题而是换人的问题。
换人的原因是:
1. 若外包员工违纪违法,人力资源公司可以解除;
2. 若外包员工不胜任或医疗期满,人力资源公司可以解除;
3. 若外包经济合同到期不续、合作企业受经济波动影响减少人员,人力资源公司可以将被换的员工安排到其他企业去。在岗位或待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若员工拒绝,属于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为违纪行为;若经警告后仍不服从,可以约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以此为由解除外包员工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无法安排同类岗位的,可以安排到任意企业任意岗位任意待遇,若员工拒绝,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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