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的疑与惑

2017-07-16 08:43:30
[ BPO网导读 ]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给企业管理带来疑惑、给职工带来疑惑的同时,也给人力资源公司带来了疑惑。疑惑的产生有对法律的误解,有对法律与管理的混淆,也有人云亦云的跟风。我在5月4日“谈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点事”的发文中进行了较多的阐述,今天本文主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的角度谈谈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理解与疑惑。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给企业管理带来疑惑、给职工带来疑惑的同时,也给人力资源公司带来了疑惑。
疑惑的产生有对法律的误解,有对法律与管理的混淆,也有人云亦云的跟风。我在5月4日“谈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点事”的发文中进行了较多的阐述,今天本文主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的角度谈谈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理解与疑惑。
在我经手的咨询、培训业务中,经常有人力资源公司或企业人力资源部的管理者咨询如下问题:
1. 派遣工是否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派遣工应当向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派遣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的,派遣工怎么办?
4. 外包员工是否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岗位外包或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员工与业务外包的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上有何不同?
6. 外包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包服务合同到期的,外包员工怎么办?
上述种种疑问,导致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抵制与派遣工、外包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问题提出的角度到抵制的角度,笔者发现这完全属于管理与法律认识的错位,因此,我试着从如下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
一、派遣工是否有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上有争议+管理上没意义
派遣工是否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一直存在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劳务派遣工也属于劳动者,符合签订条件的,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二: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的章节进行了规制,将劳务派遣列为劳动合同用工的特例。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就符合法律要求,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劳务派遣工是否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取决于地方立法或地方司法实践。例如天津、吉林、黑龙江等地方就立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例如北京、重庆地方司法实践,均有支持派遣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生效判决。
但是,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工的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没有权利向用工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我国目前的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派遣期限没有限制,派遣5年、8年、10年、12年在我国均属于劳务派遣,派遣工均没有权利向企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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