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06-03 09:32:39
[ BPO网导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努力推进上海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客户档案实体进入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库区的过程。

3.8档案出库

客户档案实体离开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库区的过程。

3.9档案调阅

对客户档案进行调取阅览的过程。

3.10档案归库

客户档案归还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库区进行入库和在库房中归位的过程。

3.11档案现场调阅

在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库区现场对客户档案进行调阅的过程。

3.12档案远程调阅

委托方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异地调阅所寄存、托管档案的内容信息的过程;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授权,由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对客户档案的内容信息通过复印、拍照、摄像、扫描等手段进行提取,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远程技术手段传输和提供给相关方面利用的过程。

3.13档案中转箱

也称档案周转箱、档案运输箱等,指对客户档案进行运输、迁移时临时使用的专用档案装具。也可作为档案保管箱使用。

3.14档案保管箱

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在档案库房内存放客户档案的专用档案装具。

4.总则

4.1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档案寄存、托管等业务活动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

4.2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经工商等部门批准注册,遵守《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保密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相关标准、规范,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4.3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档案寄存、托管等档案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档案寄存、托管服务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保障档案寄存、托管服务的规范化。

4.4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对寄存、托管的客户档案进行规范、科学管理,保障其完整与安全。

4.5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禁止寄存、托管。

5.库房与设施

5.1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配备专用档案库房。

5.2档案库房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远离污染源、高压输电线穿越和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5.3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档案存储专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等,满足档案寄存、托管各项业务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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