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06-03 09:32:39
[ BPO网导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努力推进上海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9.1委托方对客户档案应按照档案形成单位、档案门类、介质载体等要素,科学、有序、整齐地排列存放。音像、电子等非纸质载体的客户档案应专区保管,并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等规范标准执行。实物类客户档案应根据制成材质,配备相应的装具或展柜存放。各类档案装具应排列有序,并有清晰的标识和索引方法。

9.2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库房钥匙或其他门禁设备应专人专管;档案库房的门、窗等应保持正常状态,人员出库时应关闭门、窗,确保库房与外界连通环节的绝对安全。

9.3档案库房及其周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不利档案安全的物品,严禁吸烟,严禁随意增加电器设备或乱拉电线;配备各类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库区内的各类灭火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

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制定库区消防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火警突发事件。

9.4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根据档案保管存储技术要求,有效采取库房温湿度监控措施,加强温湿度测试,做好测试记录。

长期和永久保管期限的客户档案,库房温湿度要求为:纸质载体档案,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其他载体档案温湿度要求见(表一)。

其他保管期限的客户档案,库房温湿度条件应当满足确保档案在保管期限内维持其自然寿命的需要。

9.5档案库房及有关业务技术用房应防止自然日光直接射入,人工照明宜选用不含紫外线的节能冷光源,照度要求详见表二。

 

9.6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采取科学的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措施,维护档案载体的安全稳定。

9.7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建立档案防护设备的管理制度,对空调、去湿、灭火、防盗等各类档案安全防护设备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等管理,及时排除各种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9.8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建立对客户档案定期检查盘点制度,明确检查周期、检查范围、检查方法与具体要求,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档案虫害、霉变等情况,及时采取防治措施。检查盘点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9.9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工作人员进入档案库房应实行双人制,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出,并做好进出库房的登记记录。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BPO公众号 BPO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