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06-03 09:32:39
[ BPO网导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努力推进上海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8.客户档案的交接和入库

8.1档案寄存托管机构接收客户档案前,委托方与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当协商明确并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档案的下架整理、清点造册、装箱运送、入库登记等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人员职责,并使各工作环节留下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客户档案的下架整理、装箱等工作,应在委托方的直接参与或者监督下进行。

8.2委托方和档案寄存托管机构人员应对寄存、托管的档案进行交接,编制客户档案交接目录清册,经双方确认无误,在客户档案交接目录清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3档案交接目录清册,应根据档案寄存、托管的实际需要编制,一般应以卷(件)为条目进行登记,列明卷(件)题名、档号、数量等,也可以箱为单位进行登记。档案交接目录清册必须能够满足双方共同确认及日后复核寄存、托管的档案内容和数量的需要。

8.4客户档案下架整理过程中,应检查档案载体状况,如发现纸张明显发霉或出现档案虫害、胶片严重酸化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必要的消毒、洗片等技术处理。

8.5经下架整理的客户档案,应分类装入档案中转箱或档案保管箱,并逐箱编号和标识,便于查找和管理。

8.6对装入客户档案的档案箱的外观、箱外标识等应进行详细检查,经检查确认并逐一封箱后,方可进行装车运送。

8.7客户档案入库前的运送全过程,须由专人负责押送押运。委托方承担运送客户档案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押运;档案寄存托管机构承担运送客户档案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押运,委托方应当派员参与押运。

8.8客户档案入库后,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查看客户档案是否存在受损、遗失等异常情况,并做好档案核查记录。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共同妥善处置。

8.9档案寄存托管机构接收寄存的客户档案入库时,需要对档案中转箱拆封,将档案装入档案保管箱的,应经委托方同意并指派人员现场参与或监督,装箱完毕后作封箱及标识处理,并清点登记造册,双方各执一份备案。

档案寄存托管机构接收托管的客户档案入库时,档案入库方式方法由双方商定,确认档案的内容和数量。

8.10未经委托方允许,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客户档案下架整理、装箱和入库等过程中,不得擅自翻阅、查看、复制客户档案内容。

9.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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