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20-03-04 09:04:00
[ BPO网导读 ] 面对疫情,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此等情形下,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必然引发一系列新问题。HR知识汇整理了以下企业可能面临的影响与法律风险提示,以及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供大家参考。


提示三: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风险内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并未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提示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此外,上述职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系因病休或执行隔离措施所致,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后有别于旷工行为,故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由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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