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20-03-04 09:04:00
[ BPO网导读 ] 面对疫情,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此等情形下,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必然引发一系列新问题。HR知识汇整理了以下企业可能面临的影响与法律风险提示,以及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供大家参考。

面对疫情,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此等情形下,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必然引发一系列新问题。
  HR知识汇整理了以下企业可能面临的影响与法律风险提示,以及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供大家参考。
提示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提示主体:劳动者
  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内容: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二:用人单位应主动为疫情防控期间坚守民生保障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合理出行、物流配送等需求,从事民生保障行业的众多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在超市、公共交通、居民小区等具备一定人流量的区域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此类劳动者配备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进行日常体温监测,依法依规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风险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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