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20-03-04 09:04:00
[ BPO网导读 ] 面对疫情,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此等情形下,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必然引发一系列新问题。HR知识汇整理了以下企业可能面临的影响与法律风险提示,以及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供大家参考。


  风险内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同前述第三项提示一致,不再重复赘述。
提示九: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风险内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止、被申请人提起的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应针对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举证据,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十:当事人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立案举措,保障自身的起诉权。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风险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举措,通过互联网立案、邮寄立案、电话咨询有效立案途径等灵活有效的方式,保障自身的起诉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因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故若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处于春节假期期间的,应以2020年2月3日为起诉期限届满的日期。如当事人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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