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4-02-12 06:54:42
[ BPO网导读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 年 12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义务的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培训义务、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还承担着督促用工单位合法用工的义务以及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的义务。通过本条,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而应尽的义务,其次明确了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定位,要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娘家人”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义务的规定。
本条除了重申用工单位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的义务之外,还强调了用工单位不得因为用工类型的差别而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如此一来,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有了进一步的保障,用工单位不但要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制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且在非报酬类的福利方面,也同样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的一大特点就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而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该条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有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而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应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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