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

2018-07-25 07:45:12
[ BPO网导读 ] 人力资源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要素市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要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依靠市场力量,根据市场需求,落实好积极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市场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原人才市场和原劳动力市场整合形成的人力资源市场,同时也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专类人力资源市场,请问《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是怎么把握的?
杜亚玲:
每部法律法规都有其适用范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条就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这一条适用范围的理解,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条例规范的主体涵盖了人力资源市场所有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条例》主要规范以上四类主体在求职、招聘、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既包括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建后,由原人才市场和原劳动力市场逐步整合形成的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同时也包括其他各类形态的人力资源市场。
二是《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的一般法,普遍适用于我国境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同时,考虑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军队文职人员聘用,退役士兵就业安置,中国公民赴国外工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机构在国内招用人员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特殊人力资源市场的求职、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就优先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特殊规定。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三是《条例》主要对求职、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等外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规范,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工资等内部人力资源活动由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本《条例》中未作规定。
简而言之,本《条例》规范的主体应该说涵盖了人力资源市场的所有主体,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的一般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特殊人力资源市场的求职、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以上三个方面来把握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就能准确掌握《条例》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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