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06-03 09:32:39
[ BPO网导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努力推进上海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4.2各单位的档案数字化,应当在本单位的场所内进行;地区或行业实施集约化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应当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指定的场所进行。

4.3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不得进行数字化外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数字化工作不得委托给具有外资背景的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档案数字化外包和中介服务基本要求

5.1委托方应当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外包工作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健全外包管理的制度与措施,对档案数字化外包和中介服务实施全程监管,切实履行档案安全主体责任。

5.2委托方对档案数字化机构,应当加强考察、严格评估、审慎比选,择优选用具备丰富从业经验及良好声誉和资质的档案数字化机构。

5.3委托方应当与档案数字化机构签订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的内容、任务、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5.4档案数字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人力、设备、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流程管理和确保档案安全的制度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5.5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护技术要求,并配置完善的视频监控设备,对档案数字化各相关工位和人员活动情况进行全程、全覆盖监控,监控数据由委托方完整妥善保存。

5.6应当严格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人员出入管理,进入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

5.7对档案数字化的各类设备和物品,委托方和档案数字化机构应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定人管理,做到账物一致,确保严格管控。凡设备和物品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带出数字化场所的,必须经过委托方检查同意,并严格登记确认和跟踪监管。

5.8除因工作流程必需外,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封闭档案数字化设备的信息输出装置或数据端口,并加强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封闭效果。对确实需要的信息输出装置和数据端口,应当定岗定人严格管理。

6.档案数字化前处理管理

6.1委托方对拟数字化的档案应加强涉密内容筛查,确保涉密档案数字化不外包。

6.2对拟数字化档案的调档下架工作一般由委托方负责,档案数字化机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委托方的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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