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社保发[2013]40号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2013-09-10 05:57:27
[ BPO网导读 ] 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3年6月正式公布,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


    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2013年4至5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3年8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3年4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4.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社平基数差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
      (一)养老保险
       1.2013年1至6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
       2.对于2013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3.对于2013年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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