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社保发[2013]40号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2013-09-10 05:57:27
[ BPO网导读 ] 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3年6月正式公布,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

文件名称: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政策文号:京社保发[2013]40号
适用省份:北京
适用地区:北京市
发布日期:2013-08-21
施行日期:2013-09-01
内容分类:其他
废止属性:有效
收集整理:我要社保网政策文件库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京社保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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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3年6月正式公布,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以及《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3年8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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