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社保发[2013]40号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2013-09-10 05:57:27
[ BPO网导读 ] 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3年6月正式公布,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


    后续业务按现有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3年4-5月欠缴的单位或个个,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补社平基数差重打缴费情况表”模块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
     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
     (三)补缴历年业务
       通过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6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3年8月25日上传2013年4月-5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
   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
     (五)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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