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签发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待遇落实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
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
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海外人才居住证分为主证和随员证。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请主证,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员证。
第五条(载明基本信息)
海外人才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近期照片、签发日期、签发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应聘职务等条件,确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证件申办
第七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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