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动者成了“别人的员工”

2019-06-17 20:41:27
[ BPO网导读 ] 随着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日渐凸显。我们呼吁,一方面,企业规范用工是关键,与此同时,劳动者也要加强职业素质教育。同时,相关执法部门间也要加强协作,共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本版特推出“关注职场诚信”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现实中,“假外包、真派遣”情况的确存在且并不少见。
由于外包能在短期内快速降低用工比例且容易操作,一些企业以“业务外包”方式降低劳务派遣工比例,但这种外包并非规范意义上的业务对外承包。比如,用工单位将某项业务整体外包,承接外包业务的单位仍然是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工作场所仍在原单位,接受原单位管理,其实质仍是劳务派遣用工。
“这种名为外包实际行劳务派遣之实的行为就被认为是‘假外包、真派遣’。”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平说。
企业偷梁换柱应对新规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燕玲告诉记者,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其优势在于能够满足用工单位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和季节性等需求。自这种形式进入中国后,劳务派遣逐渐被某些用人单位大规模采用,甚至遭到滥用。
2012年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2014年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很多企业达不到使用派遣工的条件,无法继续大肆使用劳务派遣工。”谢燕平介绍,一旦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派遣工,就属于无效的劳务派遣。这样一来,对承担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社保费等的用工单位来说“并不划算”。
“所以,很多企业想到用外包的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用工主体责任。我国法律对于外包用工没有规定,用工单位认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将责任推给外包公司。”谢燕平说。
梁燕玲介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予2年过渡期的背景下,不少企业将原有的劳务派遣岗位转化为外包形式。
“外包”和“派遣”的界定并非泾渭分明。梁燕玲介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考量因素:用工管理方式,即发包方是否对劳动者存在直接用工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即发包方是否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承包费用的结算方式,即基于服务人员还是服务成果进行费用结算;承包方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等。
劳动者成为最大受损方
“假外包、真派遣”除了能规避使用比例的限制外,在谢燕平看来,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此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下,劳动者成最大受损方。谢燕平解释道,外包公司资质良莠不齐,劳动者维权时可能会因外包公司注册资本低受阻,但想要找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又缺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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