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变化,劳动者的工龄如何计算?

2017-09-04 08:53:14
[ BPO网导读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例
2004年,霍某到M公司担任公话线路维护工作。2008年11月,M公司将霍某的劳动关系转至A劳务派遣公司,由A派遣公司向M公司派遣霍某。2012年12月,M公司将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B劳务派遣公司,霍某的劳动关系又转至B公司。2014年12月,M公司再次将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C劳务派遣公司,霍某又转为C公司员工派遣至M公司工作。
2016年10月14日,M公司以霍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霍某退回C劳务派遣公司,C劳务派遣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此为由解除了霍某的劳动合同。
霍某认为自己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M公司,A、B、C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该案被认定为用工单位M公司违法退工、C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雇,但在计算支付赔偿金的工龄和由谁支付赔偿金两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结果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先后变换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根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但上述法条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因用工单位转换派遣公司,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工龄是否也可以连续计算?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先后变换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本案中,由于用工单位M公司违法退回霍某,由M公司根据霍某在M公司工作的全部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A、B、C劳务派遣公司分别针对劳动者与各自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与M公司连带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3家派遣单位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依照与M公司的劳务派遣约定或公平原则,要求M公司承担不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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