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2017-05-16 09:04:48
[ BPO网导读 ] 单位的用工方式、员工身份构成日趋多元化,劳务用工人员在企业员工中所占比例也不断提高,他们已成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由于劳务用工的不断增加,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在岗职工还有一定的差距,由此产生影响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或因发生工伤事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隐患难以消除。为了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此类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深刻思考。


2.实行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劳动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除提前退休人员外,对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他劳务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务管理等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提前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只需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续接了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可为其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费。
3.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对被派遣劳动者,要按照国家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根据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同级别的在岗职工实行同工同酬。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技能考试,按用工单位认定的技能等级,执行工资待遇。对在工程技术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可由用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对其进行内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执行工资待遇。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在用工单位有效,调换岗位或调出用工单位无效。对试用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规范劳务用工及实施效果
我们以油田开展的依法规范其他用工劳动关系为契机,按照“先审批、后用工,先签合同、后上岗”的原则,使用的社会劳务派遣用工,经过了油田批准,并按上级规定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督促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及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做到了持证上岗。依法规范劳务用工前,公司使用职工、劳务工以外的4类用工共计959人。2008年初,通过采取辞退、业务外包、劳务派遣、返聘用工等4种方式,对其他用工实行了规范管理。一是将4类用工规范为劳务派遣和返聘工2类,到目前为止,使用社会劳务派遣用工433人,返聘工16人。与规范前相比,用工类别减少2类,用工人数减少526人,减幅为53.2%。二是清退了管理岗位的其他用工和内部退养人员,减少了非生产人员,杜绝了因使用内部退养人员重复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三是2008年1月,在油田实施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增加职工收入工作后,公司为工程技术岗位的劳务工,评定了内部专业技术职称,并按评定的职称和职工的岗位工资标准享受了工资待遇;对操作岗位的社会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与同岗位、同级别职工实行了同工同酬,极大地调动了劳务工和社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劳务派遣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我们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认真履行各项手续。去年,社会劳务派遣用工终止劳动合同36人、解除劳动合同159人,我们积极协助劳务公司,都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经济补偿。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证了他们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公司为其建立了各项社会保险;对务工前已在油田或地方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劳务公司将用工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发给个人,由个人到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对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用工单位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近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出现过一起劳动争议。通过加强劳务用工管理,使劳务用工走上了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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