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外包法律风险管理

2016-06-28 12:52:54
[ BPO网导读 ] 劳务外包,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行业却意外因为这部法而繁荣起来。由于劳务外包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而且还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避免劳动争议。因此,近年来我国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劳务外包形式,将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专门机构。本文拟通过对劳务外包属性分析入手,阐释劳务外包背后的法律基础,揭示有关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概述
(一)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内部的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任务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即承包方)完成,如此整合利用内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势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实质是生产分工进一步细化与优势资源重新整合。
(二)劳务外包法律关系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其中,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即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发包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不直接使用其劳动力,但可使劳动者对其有经济依赖。
二劳务外包的属性
一般而言,劳务外包以劳务外包合同作为载体来展开,具有如下性质:
 (一)劳务外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所谓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显著特点就是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而劳务外包合同亦强调发包企业将内部业务承包给承包企业,由承包企业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组建专业团队来完成承包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同时,发包企业必须依法向承包企业支付报酬。因此,我们认为,发包企业属于定作人,承包企业属于承揽人,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之间订立的劳务外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二)劳务外包关系是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不确定,可能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多样化。虽然劳务外包合同在表现形式上会出现承包企业派员到发包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形,但是这并不影响劳务外包关系的实质是提供劳务服务。同时,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承包企业派员是为了完成承包业务,双方既不存在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劳务外包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
(三)劳务外包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劳务外包关系的主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双方自愿签署劳务外包合同。同时,劳务外包关系涉及的客体和内容亦十分明确。因此,劳务外包关系受民法调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这很好地将其和劳动合同关系区分开来。劳动合同关系更加强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隶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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