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关系确认之关键要素

2015-06-18 08:43:01
[ BPO网导读 ]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获得各种劳动保护的基础, 是工资、工时、 工伤等争议处理的前提。 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往往不仅是名义承认之争, 更是具体利益之争。 这就使得此类争议中双方往往针锋相对、 难以调解, 更多依靠第三方的权威裁断。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获得各种劳动保护的基础, 是工资、工时、 工伤等争议处理的前提。 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往往不仅是名义承认之争, 更是具体利益之争。 这就使得此类争议中双方往往针锋相对、 难以调解, 更多依靠第三方的权威裁断。
要在纷繁复杂的各种事实中判断是否为劳动关系, 最重要的就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从属性的用工事实。而从属性用工, 很多时候由于各种迷惑性表象的存在, 并不容易识别。造成迷惑的原因有时是由于劳动者有特殊身份, 有时是由于双方签订了某方面的免责条款, 有时是由于行业规则的制约, 等等。 总之, 由于现实本身的复杂多变, 出现了各种劳动关系确认的疑难情况。
《劳动法》 第十六条在对劳动合同进行界定的同时, 阐述了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 即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定义,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劳动合同的订立成为判断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志。 此规定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政策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立法将“合同” 这一成熟的法律技术正式引入到劳动关系中来, 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 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合同化。 《劳动部关于 〈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十六条明确: 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 不论是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 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深化,此规定对于瓦解固定工制度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 却带来了另外的问题, 也就是导致明显存在用工事实, 却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被排除出法律保护的情况,限制了法律的实质保护范围。 为了规制这种情况,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承认,即针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的情况, 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并且提出了在没有合同时, 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 工作证、 登记表、 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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