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派遣的概念,劳动派遣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

2019-06-17 20:47:15
[ BPO网导读 ]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劳动用工风险。劳务派遺用工实际上是用工单位为转嫁全部或部分的用工风险给第三方承担的一种用工模式。因此,劳务派遣中存在方主体,即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蓝海公司至今拖久邱某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51503元。请求判令:(一)蓝海公司向邱某支付2014年4月至5月的工资51503元;(二)华洋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责任;(三)确认该给付请求对“蓝海跨越”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华洋公司与邱某签订外派船员(含实习生)登船协议书,派遣邱某到蓝海公司工作,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华洋公司是派遣单位,蓝海公司是用工单位,邱某是被派遣劳动者。蓝海公司未向华洋公司支付邱某的劳动报酬,而华洋公司也未支付邱某劳动报酬,故邱某要求蓝海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邱某作为劳动者只能请求用人单位华洋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蓝海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除了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义务外,并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这里所谓的劳动报酬仅指基本工资,其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故法定节假日工资、固定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社保津贴及税费应当由蓝海公司支付,邱某可以直接请求蓝海公司支付。
关于基本工资,邱某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蓝海公司支付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如能认定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则邱某可以直接请求蓝海公司支付基本工资。
蓝海公司未向华洋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而邱某的劳动报酬直接来自于该劳务派遣费用,蓝海公司未向华洋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是否属于给邱某造成损害的行为呢?
首先,劳务派遣协议也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的,也是属于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次,虽然邱某的劳动报酬并不是由蓝海公司直接支付,但邱某的劳动报酬也确实来自于蓝海公司向华洋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
尽管华洋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以蓝海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为前提,如蓝海公司未向华洋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的,极有可能造成华洋公司不向邱某支付劳动报酬,给邱某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而且,蓝海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尽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邱某提供劳动的对象是蓝海公司,蓝海公司是邱某提供劳动的直接受益者,也对邱某进行管理,其不仅应当按时支付劳务派遣费用,还应当督促派遣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被派遺劳动者劳动报酬。故蓝海公司未向华洋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与邱某未获得劳动报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蓝海公司对此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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