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派遣的概念,劳动派遣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

2019-06-17 20:47:15
[ BPO网导读 ]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劳动用工风险。劳务派遺用工实际上是用工单位为转嫁全部或部分的用工风险给第三方承担的一种用工模式。因此,劳务派遣中存在方主体,即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一)劳动派遣概念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劳动用工风险。劳务派遺用工实际上是用工单位为转嫁全部或部分的用工风险给第三方承担的一种用工模式。因此,劳务派遣中存在方主体,即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关系中,三方的法律关系为:派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二)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约定,其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但不得以其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对抗劳动者,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担承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如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而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履行劳动者的所有义务,如提供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比较特殊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象是用工单位,因此劳动者除遵守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工单位作为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经典案例
邱某与蓝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04号]
2012年10月24日,邱某和华洋公司签订了外派船员(含实习生)登船协议书,华洋公司同意派邱某登“蓝海跨越”轮工作,任大管轮,合同总期限为6个月,浮动期的选择权在船东,具体由船东根据船舶运营情况及配员现状决定,邱某同意船东安排。
合同期满后,若邱某要求或同意继续留船服务并得到船东批准,合同可延续至邱某和华洋公司双方商定的期限;船员工资待遇:基本工资为18000元、法定节假日工资为2755元、固定加班工资为6066元、年休假工资为1980元、社保津贴及税费为12137元,总计40938元。船员的每月工资于次月20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至下个工作日)由华洋公司汇入船员指定账号,休假船员也按此方式发放;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本协议。
2012年10月26日至2014年5月8日,邱某根据华洋公司的派遺到“蓝海跨越”轮任大管轮。蓝海公司出具费用明细确认邱某2014年4月应付工资为40938元、5月应付工资为10565元,共计51503元。华洋公司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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