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问题的规定汇总

2014-08-27 13:55:19
[ BPO网导读 ]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文)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从业妇女缴纳的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照2892元计发。
7、2010《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供内部掌握)
 11、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如何进行核算?未参保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如何进行核算?
   答: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是否属于报销范围,应当委托专业部门核算,仲裁机构根据核算结果处理。未参保的女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无需委托专业部门核算。
8、《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与以下护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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