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

2014-03-17 06:24:30
[ BPO网导读 ]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①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但对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 出租方增值税专用fa piao开具方式混乱。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fa piao,但是是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开具,还是按照租金金额分次开具,目前做法不一。若按照租赁合同一次开具,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早日取得,但是在时间上又与出租方租金收入的取得不匹配。若按照租金金额分次开具,那么从单笔业务来看,由于进项税额较大,又会造成出租方前期进项大于销项不需要纳税,后期集中纳税的情况,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取得。
  4. 营改增后售后回租相关税收政策难以协调。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公告的本意是降低税负,然而营改增后,这一公告尚未取消,这就使得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在购买承租方资产时,得不到增值税专用fa piao,无法形成进项税额。而且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出租方销售额的扣除额中不再包括设备价款。这两种税收政策的并存,不仅会使得出租方税负大幅度增加,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违背营改增的本意。
  四、改进建议
  1. 统一即征即退政策中实际税负的计算基数。财税[2012]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文件中强调的是“当期”,即当前的纳税期,那么按照目前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当期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而目前的研究中,都没有针对规定中的“当期”进行探讨,而是以整个业务期间来计算实际税负。
  为了简化计算,假设在上例中,以年作为纳税期限。
  (1)若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那么在前两年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缴纳增值税,也不涉及退税的问题。在第三年,缴纳增值税:425÷1.17×0.17-46.5(留抵税额)=15.2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为:15.25÷(425÷1.17-46.5÷0.17)=17%;需退税:15.25-(425÷1.17-46.5÷0.17)×3%=12.57(万元)。在第四年,缴纳增值税:425÷1.17×0.17+11.7÷1.17×0.17=63.4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为:63.45÷(425÷1.17+11.7÷1.17)=17%;需退税:63.45-(425÷1.17+11.7÷1.17)×3%=52.25(万元)。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BPO公众号 BPO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