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14-03-04 07:11:39
[ BPO网导读 ] 目前,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目前,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这两个文件进行明确的,而律师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对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分情况按照不同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文将以例题的形式进行解读。
    例题 某律师事务所,为查账征收,由甲、乙两名律师合伙出资兴办,出资比例为4:6,另聘请A、B、C律师为从业人员,其中:A为大学教授,兼职律师,B、C为专职律师,D为办公室主任(不具备律师资格)。专职律师工资4000元/月,兼职律师工资3500元/月;
    2013年12月,A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8000元;B律师取得分成收入22000元,其中3000元交通费、资料费等办案费用以fa piao在事务所报销;C律师取得分成收入15000元;A、B、C三人均参加了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各自承担了培训费用1000元;D工资6000元/月;(该省规定的律师办案费用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5%扣除)。
    该律师事务所2013年全年收入为500万元,有相关凭证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合计380万元,另有部分费用,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但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此外,该律师事务所对外投资,另取得分红2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请问甲、乙、A、B、C、D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ABCD四人均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为兼职律师,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该省规定的律师办案费用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5%扣除。同时,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因此,A应纳税额=[3 500+18000×(1-35%)-1000] ×25%-1005=2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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