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在外兼职并取酬,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切一刀!

2023-07-17 10:00:27
[ BPO网导读 ] 党员干部积极发挥个人专业特长和经验优势,在本职工作之外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本是一件好事。比如某省级公务员利用自己的会计审计特长,在周六、周天到大学去上课,为企业公司管理咨询项目提供智力支持,为社会组织的沙龙论坛提供演讲等取得的报酬,就不能认定为兼职取酬。

作者:宋文阁博士  源自:长三角财金税审100人论坛
     党员干部积极发挥个人专业特长和经验优势,在本职工作之外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本是一件好事。比如某省级公务员利用自己的会计审计特长,在周六、周天到大学去上课,为企业公司管理咨询项目提供智力支持,为社会组织的沙龙论坛提供演讲等取得的报酬,就不能认定为兼职取酬。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兼职取酬?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用职务权利“直接”为自己谋私利,或者说自己取得的利益是由于职务职权行为“直接”引起的!也就是说自己取得的利益是由于职权行为“间接”引起的,还需要组织认真甄别认定,不宜盲目扩大化。

但在实践中,有人却因违规兼职违纪违法。那么,党员干部哪些兼职行为可能触碰纪法底线?

一是未经组织审批,兼任名誉职务;此种情形是未经组织批准,兼任名誉职务并直接取得报酬。其实也是一种职务行为,但这种行为未经组织批准。

二是经组织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额外利益;此种情形是尽管组织批准兼职了,获得了与职务行为经批准的收入是可以的。但不能取得职务之外的其他违规额外收益。比如省级公务员经组织批准或者事实上到大学去兼职教授,与教授行为直接相关的所有收入,比如上课费用、研究生培养培育费用、横向纵向的课题经费(很多企业对横向的课题研究都理解为顾问,还有的签订了顾问合同,实质上就是横向课题,特别是有研究生参加的)等,都不能认定为违规取得额外收益。同时还要遵循实体法或者相关规定从旧原则,不能适用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党纪规定生搬硬套过去的情形。

三是违规将个人专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此种情况是自己的专业资格证书,比如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挂靠到非供职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下取得了收入。

四、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取私利,以兼职名义获取酬劳;此种情形是,只要是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取利益,不论是供职的企业还是非供职的企业,以兼职的名义获取的任何酬劳。

五、其他经组织认定的情形。坚决反对个人擅自认定或者个人擅自代表组织认定。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凭个人权力、个人的好恶偏爱或者擅自代表组织扩大化认定。

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盲目把兼职取酬扩大化,深刻理解兼职取酬的内涵,特别是党纪法规的实质性的、准确的运用;不能擅自认定,久拖不决,有的都拖了三年以上了;更不能打击报复,用权力打压欺负专业人士,也不能盲目套用案例(有的党员干部为了息事宁人,更有的为了自己的前途,所谓的花钱消灾),生搬硬套,把严肃的党纪法规自行解释,用大帽子戴人等。

作为一个从业35年的会计审计学人(国企改革与国有经济、资本市场财务与审计),当然也从事过多年国家审计(比如经济责任审计、舞弊审计、管理审计、案件审计等)、国有资产监管(财会监督、资本金考核评价、国企改革政策)等工作,个人观点和理解也不一定精准,如果纪检监察的同志有不同意见或分歧,可以商榷。

给人以希望,给人以生路!特别是能看到人性的光辉和组织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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