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

2014-03-17 06:24:30
[ BPO网导读 ]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①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但对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除此之外,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应纳所得税也会产生影响。假设租金不变,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使其降低27.08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也变成了不含税收入,使得应税收入减少,进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使其降低78.71万元。可见,营改增对于所得税税负是有所降低的。
   三、营改增政策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相关问题分析
  1. 即征即退政策中实际税负计算基数的选择存在差异。财税[2012]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学术界各位学者、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解:一是租金与实际成本(包含筹资成本)之差;二是租金全额。而实际中,各融资租赁公司的计算依据则更为不同。
  在上述案例中,从整个业务期间来看:若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则增值税实际税负为:78.71÷(425×4÷1.17+11.7÷1.17-1 000)=17%;退税金额为:78.71-(425×4÷1.17+11.7÷1.17-1 000)×3%=64.82(万元)。若以租金全额为计算基数,则增值税实际税负为:78.71÷(425×4÷1.17+11.7÷1.17)=5.38%;退税金额为:78.71-(425×4÷1.17+11.7÷1.17)×3%=34.82万元。可见,按照不同的计算基数,得出的退税金额相差较大。
  另外,若以租金全额为计算基数,则实际缴纳增值税43.89万元,远大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27.085万元。
  2.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尚不明确。财税[2005]72号规定,“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而目前尚无文件明确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予以退还。
  另外,出租方若按照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标的资产,那么营改增后,由于出租方的进项税额较低,使得应纳增值税额上升,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虽然增值税可以享受3%的即征即退政策,但是随之而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却不能退还。这就使得出租方陷入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负反而增加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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