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

2014-03-17 06:24:30
[ BPO网导读 ]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①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但对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营改增前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税差异分析
  1.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①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但对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前按照金融保险业差额纳税,而且金融保险业尚未纳入试点范围,所以营改增后其销售额中可以扣除相应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等。
  2. 举例说明。某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甲公司”)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 购进大型数控机床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fa piaol份,fa piao注明价款1 000万元,税额17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①租赁期限:4年。②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425万元。③该设备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含税)为12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④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⑤承租期满时,承租方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含税)11.7万元。估计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含税)为58.5万元。
  (1)判断租赁类型。首先甲公司的租赁期为4 年,大于该设备使用寿命(5 年)的75%;其次,存在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1.7万元远低于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58.5万元;最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 416.24万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因此这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另外,该机器设备属于有形动产,因而判断该业务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营改增前出租方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营业税总额= (425×4+11.7-1 170)×5%=27.08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7.085×10%=2.708 5(万元)。
  (3)营改增后出租方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总额=(425×4+11.7)÷1.17×17%-170=78.71(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8.71×10%=7.871(万元)。
  按照规定,该公司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然而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基数的选择,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实际税负的计算,进而影响到增值税的退税金额,这个问题将在下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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