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06-03 09:32:39
[ BPO网导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努力推进上海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6.3委托方与档案数字化机构对拟数字化的档案应逐卷、逐件清点,核实无误后编制档案交接清单,注明交接档案内容、数量、质量等情况及交接时间和经办人员,双方各执一份。

6.4因档案数字化需要,档案数字化机构人员对档案进行拆卷、预整理等工作时,不得损坏档案,不得擅自在档案原件上添加标注、符号等内容。

6.5档案数字化机构必须严格拟数字化的档案的暂存保管工作,做到定库、定柜、定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档案。

7.档案数字化过程管理

7.1禁止任何人擅自携带手机、照相机及其他音视频等各类摄录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进入档案数字化场所。

7.2档案数字化机构应当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位的定岗定人管理,各工位工作人员交接档案应当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档案的内容、数量、时间和人员姓名等,做到可追溯、可查证。

7.3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发现涉密档案内容或者发生、发现损坏档案的,应当即刻停止该档案的数字化作业,及时报告委托方进行妥善处理。

7.4档案数字化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档案行业的相关标准。委托方和档案数字化机构对于档案数字化质量另行约定的,其重要指标不得低于国家和档案行业标准。

7.5档案数字化机构对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存储、下载、拷贝应当采取相对集中的方法,指定专门设备和责任人员实施。禁止其他设备和人员以任何方法截留、复制档案数字化成果。

7.6档案数字化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对档案数字化成果及其存储设备、介质严格管理,加强档案数字化成果移动存储介质的清点、登记和保管。

7.7档案数字化机构应当按照与委托方的约定,做好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数据备份工作,及时将档案数字化成果存储及备份介质向委托方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数字化机构不得留存档案数字化成果。

8.档案数字化后处理管理

8.1对完成数字化的档案,档案数字化机构人员应及时整理,恢复档案原始状态,及时向委托方归还。委托方应当根据档案出库交接目录,对档案进行逐卷、逐件检查复核,经确认无误后,办理档案归还交接注销手续。

8.2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时,委托方应当组织开展对档案数字化安全和质量情况的专项验收,对数字化设备、数据存储介质移交、数字化加工现场监控视频、档案实体交接管理和档案数字化成果质量达标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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