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存在问题;
(二)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三)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对其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欠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通报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通过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等形式实施。
上级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行政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项目和内容。
3/11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