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6-02-29 08:46:53
[ BPO网导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检查对象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监督检查需要其他组织和个人配合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

(三)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

(五)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问题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同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档案制度。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保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安全完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岗。管理流程、岗位职责及关键岗位人员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动时,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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