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八条(操作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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