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等受理机构具体承担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需要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五)有效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聘用(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创业投资证明等材料;
(八)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及材料移送)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书面补正通知,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条(核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办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签发、制证和发证)
海外人才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发证。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续签换证)
证件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续签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续签换证手续。逾期未续签换证的,按照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挂失和补办)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或者在申办时提供失实材料取得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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