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人员替代全职人员的“灵活用工”模式正在迅速崛起

2019-04-08 13:23:47
[ BPO网导读 ]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内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在互联网与科技发展之下,众多如服务、新零售、互联网等行业开始倾向多元化用工方式。以“零工”人员替代全职人员的“灵活用工”模式正在迅速崛起。


定义2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曾把灵活就业人员区分为以下三部分——
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按照这个定义,可以推定出,灵活用工是相对于正规用工(全日制劳动关系)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即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其它所有用工形式都是灵活用工。 
但不少业内人士担忧:这样的定义方式概念未免太大,而过大的定义,对于有关部门制定后续政策或许会造成阻碍。
定义3
而在上海外服集团发布的《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中提出,基于对“灵活”一词的不同理解,灵活用工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及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魏浩征认为,这份报告对“灵活用工”的界定相对严谨了很多。简单归纳,灵活用工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及非全日制。 
然而遗憾的是,报告中提到的三种“灵活用工”,还都是比较传统的模式。而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下形成的各种“平台型用工”,正作为新的灵活用工业态迅猛发展。 
定义4
上海市总工会在为灵活就业群体定制的基本保障时,则将以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网约送餐员、货运驾驶员等为典型代表的平台型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其中。 
小结一下
由此,劳动报记者结合多方释义,且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
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
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
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灵活就业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解约不违约”具有两面性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属于灵活用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庭庭长韩琰解释,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已进行立法规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分类,本质上与民事雇佣关系相区别。基于此,涉及劳动法下的基准保护和人身保护,都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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