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药品采购中的那些博弈

2018-05-16 09:03:34
[ BPO网导读 ] 由省级卫计部门主持的药品集中采购,并没有完成逻辑意义或商业意义上的采购全过程,只完成了采购的前期工作——招投标。对药品来说,要完成从生产到消费的跳跃,还必须完成两个环节:具体的采购和处方。

由省级卫计部门主持的药品集中采购,并没有完成逻辑意义或商业意义上的采购全过程,只完成了采购的前期工作——招投标。对药品来说,要完成从生产到消费的跳跃,还必须完成两个环节:具体的采购和处方。
定义三个权:
一是招标权。政府部门是招标主体。招标权由政府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实际操作,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若干中标药品、若干中标企业和相应的中标价格。这样的招标权只是为采购权确定了一个采购范围。
二是采购权。医院是采购主体。采购权必须遵循招标权确认的招标结果范围,但有自己很大的活动空间,只要有合适的理由。
三是处方权。医生是处方主体。处方用药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开出,一般在医院采购的范围之内。当治病需要和医院采购发生冲突时,一般应以治病需要为主。
分析两个前置条件:
一是在现行招投标制度中,招采没有合一,招标是招标,采购是采购。
二是根据医学和药学原理,医生处方是选择用药的技术上的最大权威和使用上的最终决策。
下面看这三权之间一波一波彼此来往制约与反制约的博弈。
第一波制约:以行政关系为主导方式
1、招标权对采购权的制约: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的药品,必须在招标后中标的药品中采购。
2、采购权对处方权的制约:医院内部的制度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和医院实际采购的药品,要求医生尽量采用。如采用不多,医院作为医生所在单位,可以对医生施加各种压力。
第二波反制约:以经济诱惑为主导方式
企业是进行经济诱惑的主体。
1、采购权对招标权的反制:以一个名称中标的同类药品,往往有三种或更多。选择标准除了药品的疗效、质量外,企业的经济因素在这一波会发挥作用。在这一波,由于招采没有合一,招标权确定的是采购范围而不是有采购量为保障的具体采购物,所以,招标权的制约是空虚的、乏力的,是可以有限规避的。
而医药企业在零差率之外的种种物质非物质的公关却是实在的、有力的,是双方默契的。这是招采分离、中标药品有价无量的现行招投标制度所赋予采购权的自由裁量权。
2.处方权对采购权的反制:对无论是否中标、是否医院采购的药品,医生都有绝对的发言权、建议权甚至决定权。而医生作出医嘱除了用药对症之外,企业的经济因素在这里也会发挥作用。采购权一旦失去了处方权的支持,也会完全落空。
第三波制约:以管理权力为主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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