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药品采购中的那些博弈

2018-05-16 09:03:34
[ BPO网导读 ] 由省级卫计部门主持的药品集中采购,并没有完成逻辑意义或商业意义上的采购全过程,只完成了采购的前期工作——招投标。对药品来说,要完成从生产到消费的跳跃,还必须完成两个环节:具体的采购和处方。


1、招标权对采购权的制约:主持招投标的省级卫计部门,会以上级部门的身份要求医院院长执行招投标的结果。这种招标主体对采购主体的管理权力还会延伸到对医生处方主体的制约。
2、采购权对处方权的制约:行使采购权的医院,对医生运用处方权反制采购权,除了执行上级部门的“九不准”等规定延伸管理外,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医院的内部管理权力,建立统方权,对医生运用处方权的经济因素进行取舍、规范和制约。
第四波反制约:以措施反制为主导方式
1、采购权对招标权的反制:受制于行政关系和管理权力,医院在总体上当然会认可省级卫计部门的招标结果,但可以具体采取措施削弱招标权作用的发挥。
2、处方权对采购权的反制:医生作为医院的员工,当然服从医院的采购权。但是可以在处方中额外增加自己认可的药品,同时也不排除医院采购的药品,只是以增加总的药品处方量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这就是大处方和看病贵的一个重要来源。
第五波制约:以定量限制为主导方式
对医院、医生的措施反制,省级卫计部门、医院作为一个相对宏观的管理部门,从当前来看,是没有完全有效的办法再行制约的。医院作为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主体,医生作为一个掌握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士,也确有应当受到社会包括上级尊重的自身权利。
卫计部门、医院除了对少数踏了红线、实在过分引起社会巨大反响的事例,可以作为典型来抓,予以制止并处理(或处罚)外,只能笼而统之的宏观管理,作出数量上的规定和限制。所以这一波的制约已经是主体之间而非权力及行为之间的制约,实际上已是强弩之末。
1、省级卫计部门对医院的制约: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同等级医院规定了不同的基药使用比例,保证在不干预医院、医生正常行使自身权力的前提下提升基药使用量,效果明显。下一步省级卫计部门完全可以套用这个办法,规定医院对中标药物的使用比例,这样既不会干扰医院的采购权,又有效地制约了采购权的滥用
2、医院对医生的制约:同样道理,医院也可以规定医生使用中标药品(或医院采购药品的)的使用比例,既尊重了医生对症下药的处方权,又制约了处方权对招标权、采购权的反制约。
要让医药为其最终的工作目标——疾病治疗服务,根本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全世界绝大多数先进发达国家都采用的医药分开的办法,逐步改变医院在药品终端消费上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一旦医药分开,这三个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无博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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