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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电子商务法规定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都体现了一个理念,不得强迫品牌企业的选择限制竞争,从而在源头上获得自身的优势。
回过头来看,天猫和京东的“二选一”纠纷由来已久,两家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持续了数年。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此案,天猫主张此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天猫法院管辖权异议,天猫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天猫上诉。而这边,拼多多围绕二选一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了
看看阿里王帅的言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笔者认为,这么说其实是不妥的,二选一从法律上,不能说是完全正常的市场行为,而是要进行区分,平台要竞争客户的吸引力必然投入成本,这其中包括很多方面,包括了提升用户体验,也包括了获得更好的货源,和品牌商形成更加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强制二选一,这必然不是一件好事,也取消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不能只因为大促销真香而忽略了这件事情。
真正的问题是,企业自己都想获得二选一的优势,获得了就闷声发财,没有获得就指责其他的平台,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强制二选一本身是不对的。因此,从法律上要对这样的案例早日给出明确的判决,通过司法实践落实电子商务法,同时,也要工商部门督促良好的工商秩序,让企业竞争恢复到良好的轨道上来,同时,围绕二选一的争议,不应该只是企业之间的嘴仗,也需要消费者的参与。
源自:价值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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