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税务处理总结

2014-08-27 07:02:14
[ BPO网导读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法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零一五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票据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票据,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
  增值税专用票据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票据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个人认识:该阶段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是出于手写阶段,并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当时的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多见于采用开具“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有没有实际交易均可以采用该方式,这种方式国家是两头吃亏,销项少申报,进项多抵扣。这种情况下交易如果真实发生,补缴销项税,转出进项税基本上是可行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个人认识:时隔17年终于出台了这个33号公告,个人觉得可以用“拨乱反正”来形容这个公告,因为期间错杀了多少纳税人,补缴了多少不应该缴纳的税款已经无法统计了!悲剧呀!感慨呀!
  因为从2005年开始推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基本上杜绝了开具“大头小尾”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可能,不管是有货虚开还是纯粹的无货虚开,基本上在销项税额的申报上是无法漏掉的,如果纳税人具有税总33号公告定义的“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行为那么已经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不应该再次进行补缴,这是税不重收基本原则的体现。也就是开具方不需要补缴税款,只对虚开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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