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税务处理总结

2014-08-27 07:02:14
[ BPO网导读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法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行为的解释
  (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票据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票据;(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二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票据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票据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个人认识:虽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处理许多的虚开案件但是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定义却如此的之少,最初的定义竟然是采用了转发高院的规定。2010新修订的票据管理办法借鉴了高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定义,并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把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虚开与普通票据的虚开均进行了包括。至此,我们税务机关才真正给出了自己对虚开票据行为的定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意:该条文已经失效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注意:该条文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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