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税务处理总结

2014-08-27 07:02:14
[ BPO网导读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法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2)对开具方纳税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为手段谋利而取得的开票手续费收入进行征税(营业税),以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为所得税收入,以支付的取得进项抵扣票据的支出为成本,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酌情考虑可以定性偷税)
  (3)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种“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行为”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对取得“无货虚开”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抵扣进项的取得放纳税人的处理
  (1)因“交易不存在真实性”故取得该类票据的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该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并定性为偷税,如果纳税人利用该类票据骗取出口退税,那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2)因“交易不存在真实性”故取得该类票据的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该类成本费用,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定性为偷税。
  (3)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行为”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3、对取得“有货虚开”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抵扣进项的取得放纳税人的处理
  该种“有货虚开”情况的造成是我国增值税不完善的现实情况造成的,许多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了货物,但是取得不了增长税专用票据,从而想方设法购买进项票据抵扣税款降低税负,该情况的产生我们觉得应属无奈之举,建议在落实交易的真实性后,考虑做进项转出,不定性为偷税。(这也是以票控税的恶果造成的)
  另外,该种情况下,对开具方的处理,我们认为开具方真实发生了交易业务,只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不是开给了真正的货物购买方而是开具给了需要抵扣税款的第三方,这种情况对开具方纳税人应按照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写了这么多,最后让我们站在人性的角度来考虑一下:在法制尚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参与各方的最大愿望与动力。有人愿意诚实经营、有人愿意一夜暴富,这都是人性善于恶的表现。“无货虚开”与“有货虚开”的开具方纳税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偷逃税款,而是为了利用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来谋利,那么我们在税务处理上就应该还原其经济本质,打击不劳而获的“无货虚开”,打击利用“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据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抵扣方纳税人。完善增值税体制,拉长抵扣链条,从制度上防止“有货虚开”的情况产生。税务机关处理虚开案件的出发点不应是以补缴税款为目的,而是应该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次序为基础,本着“有交易才有税收”的基本原则来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案件。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BPO公众号 BPO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