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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环节: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二)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3%-45%适用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结合综合所得税率(见下表),计算得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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