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程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情况的初步研究

2019-06-30 08:09:51
[ BPO网导读 ] 劳务外包作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部分企业的重要生产环节之一,劳务外包成本是其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对于劳务外包人员,企业无需承担相关的雇主责任。


4、劳务外包定价依据的公允性
证监会在全峰汽车、润建通信、鑫广绿环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说明劳务外包业务的定价依据,并关注定价的公允性。例如润建通信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描述了劳务采购流程,并就定价规则披露如下:公司劳务采购主要用于工程施工和维护业务,按照项目的服务内容、专业技术、工作量、服务地区等因素定价。公司以工信部发布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信息通讯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为依据,结合当地同工种劳务的市场价格水平、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和提供劳务质量协商制定采购价格。
根据以上案例,应有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劳务外包的定价是公允的,如有内部制度或程序依据或存在行业平均水平等数据作支撑,则能更好的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5、用工成本差异
证监会在泉峰汽车、剑桥科技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披露劳务外包员工与发行人自有员工之间的薪酬并说明两者的人工成本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的情形。
6、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认定
证监会在审核中对发行人的劳务外包业务是否实质为劳务派遣,进而规避《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合同法》及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岗位及薪酬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即: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比例同样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动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者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发行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薪酬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证监会在泉峰汽车、剑桥科技、苏州建科院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人数、岗位、薪酬)及合规性。对于报告期内大幅降低劳务派遣人员比例、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同时存在等疑似存在通过“假外包真派遣”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相关规定限制的,证监会将重点关注。
源自:姜宰栋 大象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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