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劳动合同发生变更?

2018-08-22 07:20:09
[ BPO网导读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及“O2O”等商业模式的蓬勃壮大,各种基于网络平台的配送业务也迅速发展,从业人数达到了较大的规模。但因行业特点及市场因素等各种原因,其较易受到外部平台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而跌宕。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几十名某网络购物平台配送员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平台擅自调岗且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接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派员上门调查。
经查,配送员们所属单位为某集团位于上海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经相关人社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2017年8月初,该集团旗下“配送到家”业务部门与集团外第三方公司合并。由于人员饱和,集团安排“配送到家”的部分配送员分流至集团另一业务部门“自营商城”继续工作。但有约60名配送员认为新部门工作时间比原先长,工作强度也较大,因而不愿意去。且他们认为单位此举系擅自变更工作岗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分公司向监察员表示,前述分流系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相关配送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在上海分公司,工作岗位仍为配送员,工作地点也不变,且其薪酬福利待遇在正常出勤并完成同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也不会发生降低,仅是具体配送的产品发生变化。并且,配送员岗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有淡旺期之分,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长及强度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分公司据此提出不同意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监察员检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岗位约定为配送员、工作地点约定为上海市、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时制,工资约定为按单位规定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发放,并未约定具体配送岗位归属的业务部门。而经调查询问,配送员们认可“配送到家”与“自营商城”均属于单位的业务。且通过调取营业执照,也未发现有超出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监察员基本同意单位的意见,认为此次部门调整不构成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而属于单位调整部门间人员配置,正常行使管理权,故单位无需因协商变更不成而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多次释法沟通及组织协调,上海分公司向涉及分流的配送员们出具了劳动合同关系、岗位、地点及薪酬福利发放条件“四不变”的书面承诺书,大部分配送员接受了单位的安排,到“自营商城”部门继续工作,余下坚持不愿意去“自营商城”的配送员则向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监察员也建议上海分公司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配送员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综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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