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机关认定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的界限

2014-05-05 06:57:15
[ BPO网导读 ] 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认定受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不意味着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所有的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工伤认定机关认定劳动关系应基于一般行政人员的认知常识进行判断


  合理划分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应注重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设定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形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如果要求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解决所有的劳动关系确定问题,将架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定的法律程序,不利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因此,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虑到大部分相对简单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认定,又考虑到部分案件相对复杂,需要仲裁机关来认定。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是可以划分清楚的。对于简单的,如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单位的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公证文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等其他一般行政人员能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由工伤认定机关直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走劳动仲裁程序,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部分复杂的案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其走仲裁程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劳动者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不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总之,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认定受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不意味着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所有的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工伤认定机关认定劳动关系应基于一般行政人员的认知常识进行判断,如果基于一般认知常识可以判断,则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继而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如果基于一般认知常识不能判断,则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关此时只能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相关法律关系明确后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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