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2019-06-10 19:02:45
[ BPO网导读 ]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原不分行业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与国家“细化分类”、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总体要求不相一致,且浮动费率的档次和幅度也与国家不尽一致。因此,按照两部文件要求,为更好地确保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统一基础费率调整为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通过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实现了国家“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本市实际平均费率将由原来的0.6%左右降至0.45%左右,远低于全国实际平均费率0.7%左右。据初步测算,全市约有75%用人单位将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3、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为一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则为八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具体见附表)
4、如何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从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具体见附表)
6、费率政策调整后,本市在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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