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2019-06-10 19:02:45
[ BPO网导读 ]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哪些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考核范围?
答:(1)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2)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3)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4)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者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规定在创业孵化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7)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8)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费用;
(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14、如何计算用人单位2015年工伤保险支缴率?
答:用人单位2015年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2015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2015年1月至9月按用人单位的基础费率0.5%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015年10月至12月按用人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人单位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15、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谁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答:考虑到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安全生产培训和工伤预防的责任,因此,《管理办法》明确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16、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什么时间调整?
答: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即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浮动费率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
附表: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行业类别

基准

费率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2%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4%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7%

农 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 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 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9%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1%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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