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2019-06-10 19:02:45
[ BPO网导读 ]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答: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7、用人单位2015年10月1日后已按原政策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如何清算?
答:考虑到政策调整的时间较紧,为方便经办操作和政策平稳衔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别按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进行调整结算。
8、何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9、何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答: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10、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分为几个档次?
答: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11、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上浮?
答:(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至120%;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至150%。
12、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下浮?
答:(1)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至80%。
(2)《管理办法》实施后连续五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至50%;
用人单位在考核年度内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等情形之一的,费率不得下浮两档。
(3)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200%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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