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04-24 08:52:07
[ BPO网导读 ]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办公厅2016年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部署,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等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治理,各乘用车制造企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支持配合,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双排车”变“单排车”的治理目标,整车物流市场环境明显改善,运输安全、效率显著提高。根据《工作方案》治理进度安排,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分期退出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面完成“单排车”变“标准车”的工作目标。为确保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


(二)做好车辆更新购置,确保运力均衡稳定。
各整车物流企业要按照车辆运输车退出计划,根据运输合同,及早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生产,优化运输组织模式,保障运力均衡稳定,确保乘用车及时运销。乘用车制造企业要按照整车物流企业制定的车辆更新计划,及时调整运输价格和运输合同,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形成规模产能,保障市场需求,并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开发具有低底盘、空气悬架、自动升降等先进装置的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要按照《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装函〔2017〕21号)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车辆运输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及时上报,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强化源头管控,防止不合规车辆出场(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的监督检查,严禁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要根据本地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有针对性地开展源头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车辆。
(四)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禁不合规车辆上路行驶。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和服务平台的作用,针对车辆运输车行驶主要通道,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查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和不符合载运标准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于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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