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企业野蛮分拣要依法查处

2013-04-10 20:07:28
[ BPO网导读 ] 《通知》明确,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中发现企业存在野蛮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快件(邮件)等违法行为,以及用户通过申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切实做好快递服务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邮政业申诉受理中心的作用,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要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答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畅通投诉渠道,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的,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继续强化快递服务安全的监管
  (一)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遵守《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不能确认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要教育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保障用户信息和快件(邮件)安全,发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从业人员有违法提供用户信息和扣留用户快件(邮件)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应急管理和旺季服务保障。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于2013年7月15日前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国家邮政局
  2013年2月7日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BPO公众号 BPO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