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企业野蛮分拣要依法查处

2013-04-10 20:07:28
[ BPO网导读 ] 《通知》明确,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中发现企业存在野蛮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快件(邮件)等违法行为,以及用户通过申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月3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中发现企业存在野蛮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快件(邮件)等违法行为,以及用户通过申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予以查处。《通知》要求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邮政业申诉受理中心的作用,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网络和运递能力、安全监管条件、信息网络系统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服务能力,审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中,对地域范围审核到设区的市一级。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自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对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进行自查。凡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超越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要如实上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并及时整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邮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发现问题要逐一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013年6月30日后,邮政管理部门对仍然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二、切实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管
  (一)严肃查处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及《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中发现企业存在野蛮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快件(邮件)等违法行为,以及用户通过申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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